一直以来,律师是否可以对本人代理的案件通过自媒体或等网络方式进行公开反映问题、引发讨论、寻求上级部门关注,是一个争议性的话题。在有些人、有些部门看来,只要是律师针对自己的案件通过网络发声,不管采取什么形式,不管自己有没有被点名,也不管发帖内容是否属实,只要是他们觉得自己经办的案件被律师公开评议、不点名质疑或批评了,就认为是律师违规“炒作案件”、“影响案件依法办理”,动辄就引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中的规定,对律师发起投诉,要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律协对律师进行处罚、处分。不过,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只有律师“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的,才是律师不得进行的违规炒作案件。近日,长沙律协在一份《撤销案件决定书》中,针对某法院、检察院发起的针对两名律师通过自媒体账号反映代理案件情况的投诉,做出了驳回投诉、撤销案件的决定,令很多法律人看到了律协的担当,并称,这才是体现了对律师“违规炒作案件”的正确理解。《撤销案件决定书》中,律协经查看律师网发视频后认为,“被投诉人在通过合法手段向投诉人提出了很多合法的反馈意见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应的情况下,迫不得已通过网络反映”。有网友评议,隔着屏幕,都可以感受到律师通过自媒体发声,实属无奈。此外,律师“只是以普法宣传的形式反映了某不特定案件办理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及二审的宣判结果,被投诉人发布的视频没有反映本案明确特定的案情,没有在视频中体现任何时间、地点、案件、办案部门等特定信息,也没有指向任何具体的公检法办案机关,视频中间是有提到一些程序问题,也没有指向任何具体的公检法机关”,可见律师所发的视频,其实并没有指向特定的案件、特定的办案机关。这说明,律师所发的视频,也只有办案机关看到了律师的视频,才会知道律师说的是哪个案件、哪个办案机关,外人是无从得知的。仅是如此的内容,居然也被办案机关投诉“违规炒作案件”,以至于律协经过集体讨论和评议后认为,律师所发视频“不构成歪曲事实、违规炒作案件。”近日河南部分乡镇瓜农因西瓜滞销,通过河南本地媒体的“三农助农”通道公开求助,希望借助媒体平台发布信息、对接市场、拓宽销路,减少种植损失。不料,有的村工作人员得知村民向媒体求助后,不是第一时间到田间核实滞销情况,也没有协助联系商超、收购商扩大销售渠道,反而将农户反映的问题视为负面舆情,要求村民撤回求助信。7月27日,《人民日报》刊文《莫把群众求助当作负面舆情》,其中提到,哪能以负面舆情为名让农户不发声?百姓反映实际困难是民声民情,莫把群众求助当作负面舆情,解决困难、化解民忧,才是面对民声民情的正确做法。在一些人看来,群众通过网络反映问题,就是被自己制造麻烦,首先想到的是不是看看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而是想着如何采取手段让反映问题的人不要反映问题,已经背离了为群众服务的工作宗旨,仅是想着没人反映问题就是没有问题。类似的情形,“在通过合法手段向投诉人提出了很多合法的反馈意见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应的情况下,迫不得已通过网络反映”,且很克制的采取了“没有在视频中体现任何时间、地点、案件、办案部门等特定信息,也没有指向任何具体的公检法办案机关”的方式,律师不过是想要通过“网络反映”得到办案机关的重视罢了,怎么能被视为“违规炒作案件”呢?
引用“人民日报”的话就是,哪能难以“违规炒作案件”为名,动辄以投诉的方式,不让律师反映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甚至是不让律师发布自己代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呢?
很多律师代理完自己的案件后,认为自己案件的代理效果很好,很有成就感,也是为了宣传自己办案能力的需要,于是就对案件的关键信息进行了隐名化处理之后,将裁判文书,或是自己撰写的办案感受发到了网上。
没想到,仅是如何发帖、发文,就会收到来自某些办案机关的投诉,理由是给其造成了不良影响,对于不配合者动辄就以向律师管理部门发起投诉相威胁。
于是乎,大家发现了没有这样的现象,尽管律师几乎人人都有自媒体,但没有几个会发布自己办理案件的相关文章的,都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就是担心惹上麻烦,更是担心来自管理部门只要有投诉就处理律师的做法。
从这个角度看,也就明白了,为何长沙律协的《撤销案件决定书》会引来很多律师的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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