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极目新闻报道,一位45岁的父亲在放学前的校门口,站在护学岗上突然晕倒,最终未能抢救回来。孩子还在读三年级,家里还有一个17岁的老大。这样的事实本身已经足够沉重,也让任何讨论都难免情绪翻涌。但公共讨论不能只停留在惋惜,更不能只留下“突发疾病”四个字。问题在于:当一名家长在履行护学岗这一公共协助行为时突发身故,法律应当如何看待其中的责任?从目前公开的信息看,教育部门反复强调“护学岗是家长自愿参加的”。这句话在情感上或许意在澄清,但在法律上,并不等同于完全免责。在我国法律语境中,“自愿”并不天然排除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判断责任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强制,而在于是否存在组织、安排和管理行为,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管理关系。护学岗也并非家长的私人行为,而是围绕学校放学秩序,由学校统一协调的一种公共协助机制,时间、地点、站位、职责,都并非由家长自行决定。
正因如此,法律的追问不能简单停留在“是不是突发疾病”。突发疾病当然具有偶然性,司法实践中也不会因为结果严重,就倒推出必然责任。但法律关注的从来不是情绪判断,而是制度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若学校对护学岗实行固定安排、轮值管理,那么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就有必要审视其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提示、安排和应急保障义务。这不是结果责任,而是过程责任:是否明确了参与时长,是否作出基本健康提示,是否具备最起码的应急预案。这些问题,并不会因为“自愿”二字就此消解。
护学岗当然不构成劳动关系,无法按工伤处理,但法律也并非毫无参照空间。《民法典》第1192条关于无偿帮工受害的规定,其精神正在于:即便是无偿提供帮助,受益一方也不能完全免责。更现实的问题在于,这类制度在全国不少学校已经常态化运行,却长期处在法律定性不清、保障机制缺位的状态之中。表面看是自愿参与,背后却往往伴随着难以言说的隐性压力——不参加会不会影响家校关系,会不会被视为不配合。这样的“自愿”,其法律意义本身就值得被认真审视。
一名家长倒在校门口,提醒我们的或许并不是简单的责任归属,而是制度本身是否具备足够的安全边界。如果护学岗将长期存在,就有必要在事前明确法律定位和基本保障,让制度跑在风险前面,而不是在意外发生之后,才被动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