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瞬间抓住窗框。窗沿被楼下铜管卡住,悬在半空。
重。拉不回。松不得。
楼下人来车往。
她撑住,呼救。
直到救援赶来。
事后发现:五颗固定螺丝,四颗已断。
唯一完好的那颗,正位于她当时紧握的下方。



力学风险:高层建筑(通常指7层及以上的住宅或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风压远大于低层。外平开窗开启时,窗扇完全悬于室外,合页(铰链)承受巨大的悬臂力矩,极易因金属疲劳、锈蚀(如周女士家螺丝的状况)或安装缺陷而失效。
不可控性:一旦发生脱落,高层坠物的冲击力呈几何级数增长,且坠落轨迹难以预测,救援和预警时间极短。
预防优先:相较于事发后的补救,最根本的安全策略是从设计源头杜绝高风险选项。因此,“不应采用”是最高级别的风险规避。
为此,全国多地,尤其是人口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区域,纷纷出台了细致严格的地方规定或技术导则,为建筑外窗安全编织了一张更密的安全网。



通过上面的规范罗列,我们可以清晰地提炼出关于高层建筑外窗安全设计的三大核心控制维度:适用楼层、扇面尺寸与防坠措施。这三点共同构成了防止窗扇坠落风险的“技术铁三角”。
1. 几乎所有规范都以 “7层”为明确的分水岭,对外平开窗的使用进行了严格限制




对存量建筑(尤其是老旧小区):需系统性排查外窗,特别是外开窗的安全状况。业主自身也应增强意识,定期检查合页、螺丝有无锈蚀松动,切勿私自改装。
对规范执行: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物业维护,任何一个环节的松懈,都可能让一纸规范形同虚设。安全不仅是标准条文,更是贯穿建筑生命周期的责任链条。
规范条文 | 划线《上海市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技术规程》 DG/TJ08-2242-2017
规范条文 | 解读江苏《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GJ32/J157-2017
规范条文 | 《铝合金建筑外窗应用技术规程》DB33/T1064-2021-7月1日开始施行
安徽
网友咨询:
根据《民用建筑外门窗工 程技术标准规定》(地方标准编号:DB34/T1589-2020)的第三章第3.1.11条例规定:七层及七层以上民用建筑不宜采用外平开窗。当确需采用外平开窗时,承重五金件应牢固固定,且应采取有效的防儿童坠落及防开启扇坠落的措施,并应通过试验验证及技术论证。超高层建筑严禁使用外平开窗。业主需要采用外平开窗并且按照规定做好条例中相关的措施,物业禁止业主窗户外开,物业是否有权要求业主禁止窗户外开?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您在厅长信箱中反映的问题,我厅回复如下:
技术标准方面的要求:《民用建筑外门窗工程技术标准》(DB34/T 1589-2020)第3.1.11内容为:七层及七层以上民用建筑不宜采用外平开窗。当确需采用外平开窗时,承重五金件应牢固固定,且应采取有效的防儿童坠落及防开启扇坠落的措施,并应通过试验验证及技术论证。超高层建筑严禁使用外平开窗。
本工程若确需采用外平开窗,技术标准要求为:“承重五金件应牢固固定,且应采取有效的防儿童坠落及防开启扇坠落的措施,并应通过试验验证及技术论证。超高层建筑严禁使用外平开窗。”
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的要求:《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本工程如存在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改变住宅外立面”的行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李一帆
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时,外窗窗户在开窗时意外坠落,致使他人财产损害,此时房屋的出租人、承租人是否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近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承租人卢先生在开窗时,窗户忽然脱落并砸坏了张先生在外停放的车,张先生将卢先生和出租人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维修车辆的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卢先生对于窗户坠落不存在过错,判决由物业公司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窗户意外坠落双方都自认没错
2021年9月,卢先生从物业公司处承租了涉案房屋。2022年2月的一天,卢先生在开窗的过程中,窗户忽然从窗框上脱落,并坠落至楼下。脱落过程中,卢先生下意识试图抓住脱落的窗户,奈何窗户太重,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窗户砸向张先生的车辆,致使车辆的前后挡风玻璃被砸坏,车身有划痕。张先生为维修车辆,支出了18066元。
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承担,卢先生和物业公司存在较大争议。
卢先生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事故发生主要是由于房子本身的问题,自己在承租过程中没发现窗户存在异样。此外,卢先生是从物业公司处租来的涉案房屋,其作为租户,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此外,卢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段视频资料。其中显示,物业公司找来维修人员修缮窗户时,维修人员表示系窗框底部浇筑不实,导致窗框变形,致使窗户掉落。
物业公司则认为,房屋在交付给租户前是完好的,并且双方有签订房屋租赁安全责任书,发生的责任事故由租户承担。
法院: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此类案件中,一般推定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对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但本案中,根据卢先生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涉案房屋窗户未能保持与墙体的连接固定是窗户坠落的原因,因此卢先生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对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而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己方不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物业公司赔偿后,如认为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据此,法院判决由物业公司赔偿张先生维修车辆的费用共计18066元。
法官:出租人应保障租赁物处于适租状态
本案审理法官薛妍庭后表示,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窗户未能保持与墙体的连接固定是窗户坠落的原因,事故暴露出涉案房屋设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窗户掉落造成车辆损坏实属不该,但所幸事故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已属不幸中的万幸。”薛妍说,事故发生后,房屋所有人、管理人等主体应积极应对,除了对车主进行合理赔偿之外,还应秉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敬业精神,积极排查楼宇是否还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
法官提示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对房屋状况尽到维护保养的责任,定期委托专业力量排查风险隐患,保持租赁物的安全适租状态,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规范条文 | 解读国标《铝合金门窗》2020-SAC/TC448秘书处(含干货集锦)
2.防坠绳必须安装在外窗旋转侧,不能安装在旋转侧下方,尽量向上安装。(因为是安装在重心下方,窗扇落下时肯定会先翻个底朝天,此时向下的冲击拉力很可能会破坏锁紧装置,导致窗户掉落)。
3.窗框上的固定底座应高于窗扇上的固定底座(固定底座),距离不宜过长或过短(过长会影响窗户开启角度;如果太短,打开窗户时钢丝绳可能会被卡住)。
4.注意防坠绳系统螺丝的松紧,每隔一段时间检查维护一次;及时处理问题。
除了坠落绳索的安全性,外窗上的这些安全细节也需要仔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