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双方围绕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养老服务合同关系、老人摔伤是否属实以及责任如何划分展开激烈交锋。养老院一度坚称“老人只是暂住”“家属承诺自行护理”,并质疑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合法性。
案件的关键转折出现在质证环节。原告提交了一份与养老院法定代表人及护工的谈话录音,清晰记录了对方承认老人摔伤且未及时处理的细节。庭审播放录音时,一句“那晚确实没人陪,我们发现时她已经在地上了”让现场陷入短暂沉寂。该陈述与医院病历中“双前臂皮肤可见片状青紫斑块”的伤情记录高度吻合。
“证据不仅要合法,更要还原事实。”承办法官刘江蓉在判决书中写道,“养老机构对入住老人有安全保障义务,这一义务不仅基于双方的服务合同约定,更基于其对老年弱势群体的特殊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养老院已履行接收、收费、安排护理等主要义务,事实养老服务关系依法成立;养老院在预防摔伤、应急处理等方面存在明显过错;同时,子女在发现病情变化后未第一时间送医,亦应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