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销售人员作为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其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就订金退还事宜作出的口头承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开发商承担。您与开发商就“更换房屋后退还原5万元订金”达成的口头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开发商具有法律约束力。您支付的“5万元订金”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定金”(定金具有担保性质,适用“定金罚则”)。结合您因房屋存在不利因素换房的事实,该5万元系原购房意向的预付款,因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原购房合意并更换房屋,且无证据证明您存在违约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精神,开发商理应全额返还该笔款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房屋产权登记代办服务并非购房的法定必要附属服务,您有权自主选择自行办理或委托其他主体办理,开发商无权强制要求您购买其指定的代办服务并支付费用。其以“不交会处罚十几万”相威胁的强制收费行为,直接侵犯了您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
建议您采取以下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可行政投诉。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建部门)投诉开发商的违法销售行为(拖延退还订金、强制捆绑代办服务),住建部门作为商品房销售的监管主体,有权对开发商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责令整改;同时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协介入调解。
其次,可协商沟通。在固定证据后,向开发商正式发函(可通过EMS邮寄,注明“关于要求返还订金、停止强制收费等事宜”),明确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及法律后果,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如3个工作日)返还订金,并停止强制收费要求。
最后,可民事起诉。若开发商拒不配合,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开发商返还订金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