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
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评估排名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驾培驾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长沙市范围内(包括长沙城区和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培训质量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评估排名。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单独进行评估排名。
二,基本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三,评估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交通,公安交警部门职责,从驾培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肇事率,业务办理,交通安全管理,培训服务质量,学员评价等七个维度进行评估排名,并向社会公布驾培机构排名结果。
四,评估细则
(一)考试合格率(15分)
每月对各驾培机构各科目考试合格率进行量化计分。各科目所占分值分别为: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3分,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5分,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5分,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2分。科目考试合格率乘以所占分值即该科目得分,即:科目考试得分=该科目所占分值X该科目考试合格率。各科目得分之和为该项得分。
(二)交通违法率(5分)
每月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当月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统计,按照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人均值(即交通违法率),对负责培训的驾培机构进行量化计分。其中,一般交通违法率每1个百分点扣1分,严重交通违法率每1个百分点扣2分(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实际比例折算计分,下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包括涉及刑事或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扣6分以上(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罚款超过200元等交通违法行为,其它为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下同).
(三)交通事故率(10分)
每月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当月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统计,对负责培训的驾培机构进行量化计分。其中,发生财产损失和伤人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按人均值每1个百分点扣3分;发生死亡1人交通事故负次要或同等责任的,每起扣2分;发生1起1人死亡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该项不得分。
(四)业务办理(10分)
每月对驾培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情况进行汇总核查,对业务办理不规范行为予以扣分。其中,录入学员信息不规范的,每人次扣1分;为存在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学员办理驾考注册业务的,每人次扣5分;不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要求开展培训教学,直接协助学员办理驾考业务的,每人次扣5分。驾培机构,教练员,教练车与原备案信息不相符,或发生变更未及时报备的,每项次扣2分。
(五)培训服务质量(15分)
每月对驾培机构学员投诉情况进行统计,按照投诉量占在培人数的比例(即投诉率)进行量化扣分。投诉率每千分之二扣1分(投诉率不足千分之二的,按实际比例折算计分);驾培机构对学员投诉问题负有责任,经驾培行业管理部门协调后仍不处理或处置不力的,导致学员相同诉求重复投诉3次以上的,该项不得分;学员投诉驾培机构仅注册学员学籍,而不提供培训服务,经查证属实,驾培行业管理部门协调后,学籍所在驾培机构仍不整改的,该项不得分。
(六)交通安全管理(35分)
1。每月对各驾培机构教练车进行核查,对未按规定报废或安全技术检验的教练车所属驾培机构予以扣分。其中,未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的,每台扣5分;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每台扣2分。
2。每月对各驾培机构教练车交通违法情况进行统计(不含未按规定报废或安全技术检验违法数),对所属驾培机构进行量化计分。其中,一般交通违法行为按照车均值计分,每1个百分点扣所属驾培机构1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按照交通违法起数计分,每1起扣所属驾培机构2分。
3。每月对各驾培机构教练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对所属驾培训机构进行量化计分。其中,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每起扣5分;发生伤人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每起扣10分;发生亡人交通事故负次要以上责任的,予以一票否决,同时按照相关要求启动事故责任倒查机制。
(七)学员评价(10分)
学员考试结束后,组织其对所属驾培机构培训质量,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评价,每月进行统计并量化计分。其中,每个"满意"计10分,每个"基本满意"计8分,"不满意"不计分,再按参加评价人数计算平均分。即:学员评价得分=(满意人数X10+基本满意人数X8)/参加评价的学员总人数。学员参加考试过程中因驾培机构违规行为引发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每起扣1分;当月同一问题引发3起以上投诉,经查证属实的,该项不得分。
(八)一票否决情形
经查证属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当月直接排名末位(多个驾培机构被一票否决的,并列末位):
1。驾培机构及其教练员以贿赂考试员或其他驾考工作人员,承诺"考试包过"等名义向考生索取钱物的;
2。驾培机构及其教练员组织或协助考试舞弊的;
3。驾培机构培训的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1起死亡2人以上交通事故负次要以上责任的,或者发生2起以上死亡1人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或者发生1起死亡1人交通事故负次要以上责任但经倒查发现驾驶培训中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降低培训标准等问题的;
4。教练车发生亡人交通事故负次要以上责任的;
5。驾培机构从事驾驶培训业务但未按规定备案,或者驾培机构登记备案的训练场地失去使用权或挪作他用,无法继续开展驾驶培训,但未主动申请暂停报名受理的;
6。驾培机构在申请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信息登记备案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取得资质资格的;
7。驾培机构的涉考违规行为或交通安全管理问题被上级公安机关督查通报或新闻媒体曝光的;
8。在交通安全保卫工作中,驾培机构教练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现场指挥,造成不良影响的;
9。驾培机构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教练车或者使用非教练车开展驾驶培训的;
10。驾培机构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当或发生其它违法违规问题引发负面舆情,群体性事件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11。驾培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服务中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驶员管理科研究,应当一票否决的其它情形。
五,结果运用
(一)根据评估排名结果,每月通过长沙交警微信公众号,互联网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其中,排名前10名的汽车驾培机构,排名前3名的摩托车驾培机构和排名后10名的汽车驾培机构单独公布名单。
(二)对排名后10名的汽车驾培机构和排名后3名的摩托车驾培机构下达整改函,其中,倒数5名的汽车驾培机构和最后1名的摩托车驾培机构限期30日内进行整改,倒数6至10名的汽车驾培机构和倒数2,3名的摩托车驾培机构限期10日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不办理新增学员注册业务。
(三)对期满后仍未整改或存在一票否决情形的驾培机构,由公安交警及交通驾培管理部门联合对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暂不受理新增学员注册业务,待整改期限结束且问题整改到位后予以恢复。对问题突出的驾培机构,由公安交警,交通驾培管理部门组成工作组对其驾培驾考工作进行全面督导并视情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组织保障
(一)在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和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统一领导下,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服务中心和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驶员管理科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本实施细则由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评价排名实施细则》(试行)(长公交发[2024]112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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