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市“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关键技术攻关,促进全球研发中心城市建设,我局修订了《长沙市“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26年2月26日
长沙市“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长沙市“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下称“揭榜挂帅”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我市全力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有关政策及财政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揭榜挂帅”项目是指瞄准长沙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最关键的技术难题和最迫切的技术需求,解决企业急需且自身力量无法解决的关键技术、关键材料、关键零部件等问题,通过企业提出需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揭榜的方式开展技术攻关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三条 每个“揭榜挂帅”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不超过4年。
第四条对突发、紧急的重大科技需求,可实施快速响应机制,建立绿色通道,争取尽快立项实施。
第五条 涉及国家、省市重大战略布局、顶尖人才引进、市人民政府与全球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战略合作、重大科研平台建设等重大项目,可采取顶层设计、定向委托的方式予以立项支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职责
第六条 “揭榜挂帅”项目的组织管理主体包括长沙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技术需求单位、科技服务机构、评审或咨询专家、揭榜单位等。
第七条市科技局为“揭榜挂帅”项目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揭榜挂帅”制度规范,遴选技术需求和编制榜单,组织发榜和揭榜;
(二)组织“揭榜挂帅”项目专家评审,提出立项方案,组织技术需求单位、揭榜单位、推荐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
(三)跟踪“揭榜挂帅”项目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
(四)负责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技术需求单位为技术需求的提出方。
(一)其主要职责包括:
1.提出技术需求,明确研究内容、研究目标、揭榜资金等内容;
2.参与揭榜项目立项评审和验收评价;
3.与揭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资金投入进度安排、阶段性工作目标、成果权益归属等;
4.保障自筹资金投入,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的3倍;
5.统筹项目实施,接受市科技局对“揭榜挂帅”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和事项变更等工作;
6.协调揭榜单位接受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
7.负责科技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二)其具体要求如下: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鼓励加大研发投入;
2.具备项目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和配套条件;
3.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4.技术需求单位、项目负责人无未验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
5.提出的技术需求符合国家、省、市发展战略需求,能切实提升长沙新质生产力水平,技术水平达国内领先或以上。
第九条 揭榜单位为揭榜方案的实施主体。
(一)其主要职责包括:
1.提出揭榜方案,明确技术路线、实施进度、阶段性目标、揭榜资金预算等,以揭榜挂帅项目形式进行申报,立项后组织实施,严格按照任务书约定目标完成揭榜任务;
2.根据“揭榜挂帅”项目管理要求,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3.配合技术需求单位接受市科技局对“揭榜挂帅”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相关绩效评价和验收评估;
4.协助技术需求单位推动“揭榜挂帅”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在长沙转化。
(二)其具体要求如下:
1.揭榜单位为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鼓励企业牵头,联合行业上下游产学研科研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揭榜,联合揭榜的各方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项目资金的投入和使用、各方权利和责任;
2.在“揭榜挂帅”项目所属技术领域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完成任务所需的人才团队、科研场地、科研设备等条件;
3.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4.揭榜单位申报项目时需承诺与技术需求单位无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通过股权投资、法律或协议等方式实现对企业的控制。
(2)共同被第三方控制:两个或多个企业、组织或个人被同一个第三方所控制,它们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3)利益上的相关联关系:企业可能向其关联方提供低息贷款、担保或优先购买权等利益。
5.鼓励科技领军企业牵头或参与揭榜。
第十条 项目推荐单位包括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科技局、省级及以上园区管委会、高校、科研院所、创新研究院等,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本单位的技术需求和项目,负责审核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等;
(二)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服务保障,协调推动项目成果在行业和地方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三)与技术需求单位、揭榜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四)受市科技局委托,组织或参与所推荐项目的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一条 科技服务机构、评审或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市科技局等单位委托,参与有关咨询和服务,开展项目受理、需求遴选、项目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揭榜与立项
第十二条 “揭榜挂帅”项目立项程序主要包括需求征集与遴选、发榜公布、申请揭榜、签订协议、立项等环节。
(一)需求征集与遴选。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确定的“揭榜挂帅”项目技术需求重点领域,面向全市征集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并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所有征集的技术需求进行论证,遴选出创新性强、辐射面广、应用前景好的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市科技局也可以根据突发、紧急重大科技需求和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重点工作任务等因素适时遴选出部分技术需求作为应急机制和定向委托项目需求清单;
(二)发榜公布。经审议等程序产生技术需求的榜单,通过“长沙科技网”等媒体向社会发榜公布,榜单内容主要包括:研究内容、交付物及具体指标或参数、交付物核准方式、榜单金额等;
(三)申请揭榜。符合揭榜条件的单位,可提出揭榜方案,申请承担揭榜任务。推荐单位将申报项目向市科技局行文推荐,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受理和评审,并根据评审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四)签订协议。技术需求单位与揭榜单位达成合作意向,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交付标的、考核指标、交付时限、付款金额及方式、知识产权归属等;
(五)立项。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后,商市财政局形成拟立项项目及资金安排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立项通知。
第四章 支持与实施
第十三条根据每年顶层设计及资金预算情况确定立项支持“揭榜挂帅”项目数量,每年立项支持不超过10项,每个项目财政支持资金不超过800万元。财政资金拨付给技术需求单位,且技术需求单位拨付给揭榜单位的资金不少于财政支持资金的80%。鼓励区县(市)或园区对本区域内的“揭榜挂帅”项目予以一定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资金采用滚动支持的方式分三次拨付,其中第一次中期评估通过后最高拨付总支持资金的40%,第二次中期评估通过后最高拨付30%,任务书执行期到期验收合格后最高拨付30%。
第十五条 采用应急机制、定向委托等方式立项实施的“揭榜挂帅”项目,须经需求征集、申请揭榜等程序,且其支持金额、资助方式、资金拨付进度由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并商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中期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未拨付财政资金的项目可不提供专项审计报告)、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等。中期评估依据“揭榜挂帅”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中期评估指标,采取专家评议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结论分为建议继续支持和建议不支持两类,专家评估结论作为党组研究是否继续支持的重要依据。最终结论为不支持的,经相关程序终止项目并收回尚未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单位名称变更、法人代表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预算调整等重大事项变更,或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其它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项目进展不达预期,经努力仍无法按任务书要求实施项目的,应及时申请项目变更,报市科技局研究同意后执行,或申请终止项目报市科技局审查同意后按结题处理。
第十八条对执行期内为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新注册企业并形成了产业化能力的项目,在中期评估和验收时视情况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揭榜挂帅”项目在执行期到期后1个月内须提出验收申请,提前完成任务书指标的可以申请提前验收,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和技术需求方召开现场验收会,项目任务书是验收的主要依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一)按要求完成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任务及核心指标为验收合格。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2.研究和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首席专家进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4.超过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6个月以上未申请验收,事先未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市科技局同意延期的。
第二十一条“揭榜挂帅”项目验收合格的,按相关程序拨付支持资金;验收不合格的,可在6个月内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或6个月内未申请第二次验收的,作验收不合格处理,经相关程序终止项目并收回尚未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技术需求单位须统筹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加强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财政资金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其它来源的资金,按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4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科发〔2025〕15号)同时废止,根据原办法立项且正在实施的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其他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关于征集2025年度长沙市“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技术需求的通知
3、关于组织2025年长沙市“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中期评估的通知
4、关于发布2023年度长沙市“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榜单的通知
5、2023年度长沙市“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拟支持项目公示(含往期名单)
6、2022年立项长沙市“揭榜挂帅”重大科技滚动支持项目公示
7、2023年长沙市“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首笔支持资金公示
9、关于征集2025年度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技术需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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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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