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支付交易价款后,还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鉴证复核,取得鉴证复核通知书后资产交易合同方能生效,并办理后续产权交割相关手续;若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鉴证复核相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出具鉴证复核通知书,则视为未通过鉴证复核,本项目自动终结,资产交易合同自动解除,受让方已缴纳的所有款项,由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湖南联交所)按照受让方报名时预留的账户信息,原额原渠道无息退还,至此,转让方(委托人)、受让方(买受人)、湖南联交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均无需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2、意向受让方在竞买标的资产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资产转让底价报价(其他竞买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3、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成交确认书》,并于《电子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湖南联交所结算专户。
4、受让方应当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湖南联交所指定账户。如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一日,则按20000元/天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5、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者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成交确认书》或者拒绝在签订《电子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每逾期一日则按20000元/天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自应当签订《电子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文件之日起逾期15天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其报名交纳的标的资产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6、竞买人竞买前应当亲自或委托专业人员进行标的勘查,审慎查阅标的文件,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是否符合其描述,而不应仅仅基于委托人、湖南联交所、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描述、说明而作出决定。竞买人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
7、竞买人一经签署本《竞拍须知》,即表明对该拍卖标的的现状已作全面了解,对拍卖标的现状无异议,委托人、湖南联交所、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拍卖成交后,竞买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8、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根据湖南省拍卖平台提示按照《平台收费规则》向湖南省拍卖平台支付软件服务费(拍卖成交金额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