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是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要举措。然而,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部分企业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此类企业予以行政处罚。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本期精选2起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响应措施案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发布,通过案例的典型意义,既对违法者敲响警钟,又为守法者提供合规指南。
2025年12月28日,长沙市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同时启动橙色(II级)应急响应措施。2025年12月30日,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污染应急监督帮扶发现问题的提示函》,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长沙市某玻璃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中空玻璃生产线正在生产。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长沙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该公司应按照《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严格执行应急减排措施。《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5年修订版)》载明该公司“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为停产百分之五十,以生产线计,当前企业共1条生产线,即全停”。该公司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长沙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试行)》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经案件讨论会议决定,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2026年1月24日22时,长沙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同时启动橙色(II级)应急响应措施。2026年1月27日,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重污染应急监督帮扶发现问题的提示函》,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湘江新区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已纳入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生产线切割、磨边、中空等工序正在生产,未落实《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5年修订版)》附件1固定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要求的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即停产百分之五十,以生产线计,当前企业共1条生产线,即全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长沙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试行)》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拟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2026年4月15日,该公司履行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鉴于该公司系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事实,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或引发周边居民投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已履行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参照《长沙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经案件讨论会议决定,对该公司减轻处罚,在裁定拟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法定最低罚款数额50%的罚款。

(一)部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未载明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应当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将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载入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
(二)《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公示牌。
(三)预警信息发布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公示牌载明要求实施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来源: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编辑:胡晓昕
校对:胡云红
审核:张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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