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并认为:
张某虽与配送公司签订《配送承揽协议》,且按公司要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但协议名称与工商形式不能作为界定法律关系的唯一依据。
本案中,配送公司对张某实行固定工作时间、定点站点晨会管理;依托平台算法统一自动派单,严格限制拒单权限;常态化开展安全培训与服务质量考核,以停派订单作为惩戒手段;同时将张某纳入站点统一管理体系,由站长直接日常管控,并为其发放固定底薪作为基本收入保障。
综合全案事实可见,张某在劳动过程中人身受管控、经济被依附、组织被纳入,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特征突出,完全符合劳动关系项下支配性劳动管理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张某系在履行工作职责、从事配送业务途中遭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法定情形,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由配送公司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