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的寒冬,南京城破,六朝古都一夜之间沦为人间地狱。日军第六师团在师团长谷寿夫的指挥下,作为最先攻入南京城的部队之一,双手沾满了中国平民和放下武器士兵的鲜血。这支来自日本九州熊本的部队,兵员大多是矿工和渔民的后代,在日军内部素来以凶残暴戾、悍不畏死出名,南京城里的累累白骨,成了这支兽军永远洗不掉的罪证。
1939年秋天,冈村宁次调集十万日军直扑长沙,这支沾满南京同胞鲜血的第六师团,再次作为主力先锋冲在最前面。消息传到第九战区长官部,代司令长官薛岳没有多余的训话,只让参谋把第六师团的番号,一字不差通报到前线的每一支部队。
番号传开的瞬间,整个前线阵地的气氛都变了。从南京突围出来的老兵,跪在战壕前点燃纸钱,朝着南京的方向重重磕头,嘴里念叨着惨死的乡亲与战友。年轻的士兵把写着“血债血偿”的布条缠在刺刀上,有人咬破手指,在军旗上按下鲜红的血印。仗还没开打,阵地上翻涌的复仇怒火,已经盖过了日军阵地传来的炮声。
薛岳心里清楚,和这支日军王牌硬碰硬拼杀,讨不到半点便宜。他定下后退决战的战术,把新墙河、汨罗江、捞刀河三条天然水系,变成层层阻滞日军的阵地。部队一边打一边有序后撤,沿途把所有道路桥梁尽数破坏,水田旱地全部翻成深沟坎壑,日军的卡车、装甲车开进去,就陷在泥里动弹不得。湘北的老百姓更是拼尽全力支援,把粮食、牲畜、所有能用的物资全都扛进深山,水井要么填死要么投了石灰,留给日军的只有一片空荡荡的荒野。
第六师团强渡新墙河之后,立刻就尝到了焦土战术的苦头。9月27日下午,该师团一千余人的先头部队朝着福临铺方向推进,国军第195师早就在背山靠水的险要地段布下了伏击圈。侦察小队稍作接触就佯装败退,日军果然骄横冒进,一头扎进了提前设好的口袋。随着师长一声令下,两侧山腰的轻重机枪同时喷吐火舌,迫击炮弹像雨点一样砸进日军队伍,短短一场战斗,就撂倒了五百多名日军。这是第六师团全面侵华以来,第一次在中国军队手里栽这么大的跟头。
1941年冬天,第三次长沙会战打响,阿南惟几把第六师团、第三师团等七万多主力部队推到前线。薛岳已经把前两次会战的经验,打磨成了成熟的天炉战法。以长沙城为炉心,把日军主力引诱到城下,等他们粮弹耗尽、锐气磨平,外围的重兵再完成合围。第十军军长李玉堂奉命死守长沙,战前会议上他直言,我死则长沙为坟墓。预十师师长方先觉提前写好遗书,连同家信一起交给了留守处。岳麓山上的重炮日夜不停轰击攻城日军,守城士兵在每一条街道、每一栋房屋里,和日军反复拼杀。第六师团负责攻打城北,有小股日军一度冲进了城内,转眼就被岳麓山的炮火覆盖,又被守城部队的反击打了出去。
日军猛攻三天三夜,长沙城纹丝不动,随身的弹药和干粮已经见底,后方的补给线也被湘北游击队和国军别动队切成了碎片。阿南惟几只能无奈下达撤退命令,可他们没想到,真正的噩梦从撤退的那一刻才刚刚开始。
得知撤退的部队里有第六师团,前线各部队根本不用上级动员,直接把预备队全部压了上去。第七十三军、第九十九军像两把铁钳,死死咬住第六师团的侧翼和尾部,负责垫后的第13联队几乎被完全冲散,残兵只能靠其他部队收容,才能勉强维持建制。辎重第六联队的三个中队,突围路上被打死五十二人,所有骡马、弹药、军需物资全被缴获。1月8日,第六师团好不容易突破捞刀河防线,阿南惟几却临时更改命令,让他们掉头消灭沿途的截击部队,这道朝令夕改的命令,直接把第六师团再次推进了七个中国师组成的包围圈。影珠山方向,前来接应的日军第九混成旅团遭到迎头痛击,山崎大队三百五十人全军覆没,无一生还。
第三次长沙会战的伤亡数字,中日双方记载各有不同。第九战区统计毙伤日军五万余人,日方战史只承认死伤六千余人,第六师团自己上报的阵亡人数仅有四百六十一人,可他们在撤退路上丢下的尸体,远远不止这个数字。
谷寿夫早在1939年就退出现役转为预备役,可欠下的血债,不会因为退役就一笔勾销。1946年8月,他被从日本引渡回南京,次年春天在雨花台刑场被执行枪决。那一天,九万多南京市民涌向刑场周边,潮水般的掌声久久没有停歇。第六师团后来被调往太平洋战场,1943年登陆布干维尔岛之后,就陷入了澳军的持续围攻,1945年日本宣布投降时,这支曾经不可一世的日军王牌师团,已经彻底沦为残兵败将,在南太平洋的丛林里迎来了最终的覆灭。
侵略者欠下的血债,终究要一分一毫偿还到底。南京大屠杀的历史,是刻在中华民族骨血里的伤痛,中国军民在长沙战场上的浴血奋战,不仅守住了国土,更用一场酣畅淋漓的胜利,告慰了南京城里惨死的同胞。历史不会忘记每一个为家国奋战的英雄,也不会放过每一个双手沾满鲜血的侵略者,唯有铭记历史,才能守住来之不易的和平。
参考文献:
[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抗日战争正面战场[M]. 江苏古籍出版社, 1987.
[2]薛岳. 第三次长沙会战纪实[J]. 民国档案, 1987(01).
[3]日本防卫厅防卫研究所战史室. 中国事变陆军作战史[M]. 中华书局, 1981.
[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谷寿夫战犯案判决书[Z]. 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