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建设绿色低碳美丽城市,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范绿色建筑活动,推行绿色建造方式,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统计、城管、机关事务、数据、人居环境、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发展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保障民用建筑节能降碳工作经费,引导、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并纳入政府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行业监督管理,并将各从业主体及其行为纳入住建领域诚信体系。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标准建设。
位于长株潭生态绿心范围内的新建公共建筑不低于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与运营。
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按照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与运营:
(一)单栋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属于国有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规划批复总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社会投资类公共建筑项目;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四)申请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项目、纳入国家或省级示范试点的项目、申报国家级行业综合奖项及省级行业综合类奖项的项目;
(五)规划批复总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社会投资类商品住房项目,其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部分应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与运营。
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建筑按照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相关规划或者规定对建筑执行的绿色建筑标准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总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且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采集的建筑能耗数据应能稳定上传至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第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功能、运营需求及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合理应用一种或多种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应与建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并单独安装能耗计量监测装置。在已规划建设热电联产、区域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原则上应采用上述能源系统作为冷、热源。
第三章规划与设计
第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绿色建筑发展规划中空间布局方面的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绿色建筑等级和绿色建造方式等相关要求纳入详细规划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规划条件)。
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对新建民用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等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其规划设计方案,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时,应加强对项目涉及民用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相关内容的审查。节能审查与节能管理工作非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征求节能管理部门意见,并及时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该部门。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设计审查阶段应对新建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予以核实,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建设,在项目咨询、设计招标或委托设计时,明确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要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包含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等内容,并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设计、施工等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投资估算。星级绿色建筑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组织对项目开展预评价。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要求进行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并按规定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篇,工程施工前应做好技术交底。
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意见。
第四章施工与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委托施工,并在委托施工、监理合同中载明建筑节能技术措施、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施工、监理。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项目的节能信息、绿色建筑等级以及主要技术措施,并组织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产品及绿色建材进行查验。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标准要求,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绿色建材和绿色施工等内容纳入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隐蔽工程建设过程记录。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技术标准编制监理细则并实施监理。对涉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检测活动进行见证,并对检测报告进行查验。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实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测,并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日常监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措施要求;对不符合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的,应责令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标准、绿色建筑对应等级标准及能耗监测系统稳定运行情况进行查验,按要求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措施实施情况报管理部门核实,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签收档案资料时,应对竣工验收报告中实施情况及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资料的完备性进行查验,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收。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等级、技术措施、相关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要求,明确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现场明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相关技术措施,并配合购房人进行验房。
第五章 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四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对绿色建筑的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或委托服务人具体承担运行维护工作,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绿色运行专业托管以及其他创新模式,对绿色公共建筑进行运行维护。
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的,应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绿色建筑的运行维护要求,建设单位要将绿色建筑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纳入承接查验,并向物业服务人移交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技术资料,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且达到相应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鼓励物业服务人在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阶段结建筑的运维和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可行性提建议。
第二十五条 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的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建设、运营或业主等相关单位应按要求申请绿色建筑标识认定。
第二十六条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绿化等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及能耗分项计量数据采集传输系统运行正常,记录完整;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六)国家、省与我市规定的其他绿色运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对已采取节能与绿色措施的建筑进行使用、装修、维护时,不得破坏原有的围护结构、能耗监测设备及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节能体系及绿色建筑的相关构造和设备设施,降低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建筑能耗及碳排放数据统计工作的统筹与指导,规范统计标准及数据管理。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城管部门、统计部门应配合提供相关能源消耗数据。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统计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与上报。
建筑产权人,使用权人或受委托物业单位、能源管理公司等为统计责任主体,应如实填报统计信息并上报,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国家机关与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及碳排放监测联动监管机制,强化能耗及碳排放监测运行管理工作。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完善民用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国家机关与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及碳排放监测、建筑能效测评和信息公示制度。
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负责建筑能耗监测数据采集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保障能耗数据准确、稳定上传至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第三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建筑能耗与碳排放限额标准,分类确定本市建筑能耗与碳排放控制目标,定期开展能源审计、能效测评工作。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不应超过能耗限额,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建筑能耗至限额之内;连续两年建筑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限额的,应当实施节能改造。
第三十一条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提高建筑能效水平,推进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及设备设施绿色改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将绿色建筑推广、能耗与碳排放情况及节能改造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评价体系。
第三十二条市人居环境主管部门应结合城市更新和存量住房改造提升,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进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提升建筑性能和品质。
第三十三条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编制辖区内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计划,明确资金来源,加强实施监管。
第六章 促进与鼓励
第三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相关政策及本市实际,及时公示建筑节能产品和绿色建材产品,推广建设领域科技创新成果。
第三十五条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建筑外墙保温隔热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建筑面积、星级绿色建筑容积率奖励等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应组织制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商品房的贷款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市金融管理机构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接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协同推动绿色金融领域相关政策落地见效,引导金融机构优化绿色建筑领域相关金融服务,加大对绿色建筑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三十八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核算建筑能耗时,对采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其常规能源替代量应抵扣对应的能耗量;对利用浅层地热能供热制冷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水资源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领域,支持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推动建筑节能降碳与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的产业化应用,支持智能建造、装配式建筑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与推广。
第四十条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绿色运行专业托管以及其他创新模式对既有建筑进行绿色、节能改造。
第四十一条 鼓励采用下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
(一)新型节能墙体材料、保温结构一体化技术、外墙装饰保温结构集成技术、楼板保温隔声集成技术;
(二)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调控、计量、节能技术,智能室内空气调节一体化技术;
(三)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和零碳建筑等节能降碳关键技术;
(四)韧性城市设施、雨水收集、可再生水综合利用等节水技术;
(五)智慧工地建设技术;
(六)建筑绿色照明及智能化节能技术,智能家居、数字孪生与智慧运维管理技术;
(七)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技术;
(八)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应用技术;
(九)建筑遮阳和高性能门窗技术,遮阳、通风、纱门/纱窗、防坠落护栏等功能模块与门窗集成技术;
(十)装配化装修技术、装配式整体厨卫集成技术;
(十一)其他智能建造、绿色建造、节能降碳等先进技术;
(十二)基于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建筑能耗预测、故障诊断与优化运行管理技术,以及虚拟电网、建筑需求响应等建筑与电网双向互动技术。
第四十二条 鼓励绿色建筑执行更高的建筑节能标准,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试点示范。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绿色建筑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应用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获得表彰、奖励或者被评为示范项目的绿色建筑项目,按照湖南省政策要求给予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信用激励加分。
第四十四条 取得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的评审中应当优先推荐。对实施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企业,按照湖南省招投标政策要求在项目招投标中给予相应计分。
第四十五条 各级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低碳节能,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绿色建筑相关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鼓励农村个人住宅和工业建筑参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建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
(一)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限定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配租型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两类。
(二)能耗监测数据采集系统:指安装在民用建筑内,用于采集、计量建筑能耗(包括电力、热力、水资源等)数据,并能将数据稳定上传至长沙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专用系统,实现建筑能耗的实时监测、数据统计和分析。
(三)综合示范试点:指经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批准,纳入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领域示范试点范围,享受相应政策支持和指导,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建筑项目或区域。
(四)长株潭生态绿心:指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位于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交界区域,重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特定区域,本办法特指该区域内的新建公共建筑适用更高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范围。
(五)国家级行业综合奖项:指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詹天佑奖、梁思成奖等。
(六)省级行业综合类奖项:指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湖南省优质工程奖、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