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花卉苗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南省长沙县花卉苗木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是由长沙县辖区内从事花卉苗木生产、培育、经营、销售、科研、技术服务、景观绿化及相关配套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及行业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全县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长沙县行政区域内。
第二条 本会宗旨
坚持以推动长沙县花卉苗木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核心,遵循社会化、市场化发展原则,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维护全体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引导、服务”的桥梁纽带作用,承接政府职能延伸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行业参考,为会员及行业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撑;整合县域苗木花卉产业资源,推动产业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转型升级,助力乡村振兴、城乡绿化美化、生态文明建设,助推长沙县花卉苗木产业走向规范化、产业化、精品化发展道路。
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恪守社会道德风尚,强化行业诚信自律,依法依规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条 党建引领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组织,常态化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履职尽责、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长沙县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为长沙县农业农村局、长沙县林业局,党建工作接受属地社会组织党组织统一领导。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本会住所
本会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县辖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行业调研与规划。开展长沙县花卉苗木产业现状调研、市场分析、行业趋势研判,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协助政府部门落地产业扶持政策、推进产业提质升级。
(二)标准建设与推广。参与或协助主管部门制定、修订县域花卉苗木生产、培育、移植、养护、销售、绿化施工等行业标准与规范,宣传贯彻行业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引导行业标准化发展。
(三)信息服务与资源整合。收集整理国内外及本地花卉苗木产业资讯、市场行情、供需信息、技术动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向会员发布产业信息,打通产销对接渠道。
(四)产业协作与交流。组织协调县域内苗木种植户、企业、科研机构、施工单位开展产销合作、技术协作、资源共享,促进行业分工细化、抱团发展,杜绝恶性竞争。
(五)行业培训与人才培育。常态化开展花卉苗木种植培育、病虫害绿色防控、苗木修剪养护、园林施工、经营管理、电商销售等专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行业整体素养,培育本土专业人才队伍。
(六)会展与对外交流。组织会员参与省、市、县各类花卉苗木展销会、博览会、学术交流会,承办、协办县域花事活动、苗木推介会,开展行业对外交流合作,推广长沙县花卉苗木品牌。
(七)权益维护与诉求反馈。收集整理会员及行业发展难点、痛点问题,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诉求,依法依规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八)行业自律与评优表彰。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会员生产经营、市场交易、施工服务行为,督促会员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开展行业优秀企业、先进个人、优质苗木品牌评选表彰活动,树立行业标杆,营造良好行业风气。
(九)文化宣传与科普推广。通过新媒体、宣传手册、线下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花卉苗木产业政策、科普种植养护知识、弘扬花文化与园林文化,引导大众绿化消费,提升县域苗木产业知名度与美誉度。
(十)承接政府委托事项。承接主管部门交办的产业调研、项目辅助、技术指导、行业统计、绿化服务督导等公益性、服务性工作,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任务。
本会业务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所有活动严格在核准范围内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为长沙县从事花卉苗木生产、经营、施工、服务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个人会员为行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科研人员、行业爱好者等个人。
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一名自然人仅可代表一个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本会书面报备,经理事会备案后生效。
第八条 入会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入会:
(一)在长沙县从事花卉苗木种植、培育、销售、园林施工、绿化养护、花卉科研、技术服务等相关产业的单位及个人;
(二)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无不良经营记录和失信行为,具备良好的行业信誉和社会形象;
(三)热爱花卉苗木行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自愿履行会员义务、参与行业公益及交流活动。
本会不强制或变相强制任何单位、个人入会,完全遵循自愿入会、自由退会原则。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明确入会意愿及相关信息;
(二)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单位会员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个人会员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行业从业相关证明;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后,由本会统一颁发会员证书,予以登记公示,正式纳入会员管理体系。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可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培训、交流、会展、评优等各类活动,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技术、信息、对接等服务;
(四)享有推荐新会员入会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本会各项决议;
(二)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积极支持本会建设与发展;
(三)维护本会声誉、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形象,杜绝损害行业及协会利益的行为;
(四)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主动配合本会开展行业调研、信息统计、技术推广等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行业资料;
(五)团结同行、诚信经营,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则,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第十二条 会员处分机制
会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本会章程,存在失信经营、恶意竞争、损害协会及行业声誉等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会员权利、除名等处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会员自愿退会需提交书面退会申请,交回会员证书,完成相关手续后即可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终止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未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不再符合本会会员入会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单位主体注销或吊销;
(五)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严重损害行业及协会声誉。
第十五条 资格终止后果
会员因退会、除名、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担任的一切职务、会员权利及义务自动终止,不再享受本会任何服务及权益。
第十六条 行业自律约束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自身经营、资源、市场优势,垄断市场、恶意压价、排挤同行,不得剥夺、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权益,自觉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
第十七条 会员档案管理
本会建立完善的会员、理事档案管理制度,准确记载会员基本信息、任职情况、履职情况,会员信息变动及时更新并公示。妥善保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类会议决议、原始记录及档案资料,长期留存备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最高权力机构及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决定本会年度工作目标、发展规划、重大工作部署;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
(七)审议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八)决定本会名誉职务设立、变更事项;
(九)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解散等重大事项;
(十)审议、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不得随意授权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法律法规及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换届与会议通知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及党建部门审核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15日向会员代表告知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及相关材料。换届选举、无记名投票表决重大事项需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其余会议可采用现场、视频或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议召开规则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经理事会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无法主持或拒不主持的,由提议方推举一名本会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议表决规则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决议生效条件:
(一)章程制定修改、本会终止事项,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
(二)理事、监事选举及罢免,须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投票通过;
(三)会费标准制定修改,须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
(四)其他普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定位与理事条件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设置科学合理,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一,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不得同一会员单位多人任职。
理事任职条件: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遵守本会章程;行业信誉良好、诚信自律;在本地花卉苗木行业具备一定影响力和专业能力;热心协会工作、能正常履职;身体健康,具备履职条件。
第二十三条 理事选举与换届
首届理事由发起人及入会会员会商提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换届前2个月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提名候选人,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开展换届选举。闭会期间可依规增补、罢免理事,增补总数不超过原理事总数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代表调整
单位理事代表如需调整,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申请,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权利
(一)享有理事会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知晓本会工作、财务、重大事项情况,拥有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工作改进意见;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义务
(一)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严格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依规履职、不越权、不滥用职权;
(三)勤勉尽责、审慎履职,维护本会及行业整体利益;
(四)自觉接受监事监督,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私利,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六)严守工作保密纪律,妥善保管涉密资料信息。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本会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聘任与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组织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及财务状况;
(六)审批会员吸收、除名事项;
(七)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八)聘任、解聘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各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十二)制定财务、人事、分支机构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审议本会住所变更、资金调整等重大事项;
(十四)决定本会日常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任期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步换届,延期换届按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规则
理事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理事连续3次无故缺席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罢免规则
常务理事、本会负责人罢免,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生效规则
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以得票多少确定当选,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三分之二。
第三十二条 会议召开形式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常规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负责人调整、理事增补罢免等重大事项必须现场会议表决。
第三十三条临时理事会
经会长或五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负责人设置与任职条件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任职需满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信用良好;具备行业专业能力和管理经验;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符合社会组织任职规定,无近亲亲属同岗、同单位任职情况;会长与秘书长不得兼任,不得兼任其他同类社团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任期限制
第三十五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 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聘任的秘书长连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 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四)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五)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1 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 年。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 日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 20 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五)向综合(行业)党委、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 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 “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 “中国全国中华” 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 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五十一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本会收入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2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后,在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 30 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经2026年5月10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