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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推免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可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
(二)思想品德优良。在校期间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履行高等学校学生义务,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三)身心健康。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卫生部、国家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体检标准,且心理健康。
(四)勤奋学习,学业优秀。第 1 至 6 学期(五年制专业第 1 至 8 学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处于专业排名前 30%以内。 有补考或重修记录的课程成绩按初修成绩计,采用初修成绩对应的绩点。
(五)外语水平较高。通过全国大学英语(或其他语种)四级考试或雅思(IELTS)成绩 6.0 分及以上或托福(TOEFL)成绩 80 分及以上;英语类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六)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要求,凡我校在校生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上述(一)至(五)项推免生基本条件的,可优先推荐,占用该学院推免生名额,由学校统一审核遴选。
第十条 推荐工作程序:
(一)学校制定推免生工作实施办法并发布年度推免生工作通知,于每年推免生工作启动前利用多种途径在校内公布。各相关学院根据教育部和学校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学院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审定和备案;根据学校年度推免生工作通知,制定学院年度推免生工作方案;各学院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和年度推免生工作方案应提前公布和公开宣传。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根据年度推免生工作通知要求, 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填写《长沙理工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三)学院按专业(类)进行综合测评与综合排名,各专业 (类)成立遴选工作小组(成员为不少于 5 人的单数),对申请者进行审核鉴定和综合测评,择优确定专业推荐名单并按要求公示。 学院对不同专业的申请者,复审其学业成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并进行综合排名、公示和推荐。
(四)学院将通过初选学生的《长沙理工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学院推荐工作小组审核盖章后,提交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学校审定的推免生名单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 天。如有异议,学校查明情况并公布处理结果。如无异议,教务处将推免生名单提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将推免生名单导入教育部“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
(六)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推免生资格。
(七)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可登录“推免服务系统”进行注册,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照片,报名并缴费(未缴费视为放弃推免生资格),并通过“推免服务系统”查询学校招生专业目录, 填报志愿,接收并确认复试及待录取通知。
第十一条 推免生综合测评与工作要求:
(一)推免生综合测评从思想政治品德、学业成绩、科研创新潜质与专业能力 3 个方面进行,择优推荐。
(二)思想品德与科学素养审查。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原则, 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由学工部和学院学工办负责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进行考查,不合格者不予推荐和录取;由学院推荐工作小组对学生的人文素质与科学素养、组织与协调能力、口 头与书面表达能力、英语交流能力、创新意识与培养潜质、学术道德等进行综合考查,对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 存在有关问题者,由专家组集体决议,不予推荐。
(三)思想政治品德与科学素养审查合格的学生,再从学业成绩、科研创新潜质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分别占80%和 20%。 1.学业成绩考核(占 80 分)。以第 1 至 6 学期(五年制专业 的第 1 至第 8 学期)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得分,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得分=候选人实际课程平均学分绩点/4×80。2.科研创新潜质与专业能力考核(占 20 分)。包括候选人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素质能力的考核,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过程性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学生承担各类科技创新项目、在各类学科专业竞赛与创新创业等活动中取得的成绩和在体育等方面获得的奖励等,按科技项目与成果分类、分级进行计分,具体参照附件。 3.综合测评得分=学业成绩考核得分+科研创新潜质考核得分。



第一条 学校推免生科研创新潜质与专业能力考核具体内容包括:学生代表学校获得各类各级学科竞赛、体育比赛、科技成果奖励,主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发表学术论文、 参加相关国际交流项目、取得知识产权和在校期间参军入伍等 8 类情况,分类分级计分,以计满 20 分为限。
第二条 学科竞赛根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湖南省教育厅及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项目分为 A—E 共 5 个类别。 A,B 类赛事为当年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国高校创新人才培养 暨学科竞赛评估》列入的全国性学科竞赛项目;C 类赛事为学科竞赛支持项目清单中由教育部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一级学会与协会主办的学科竞赛;D,E 类赛事为由湖南省教育厅或省厅委主办的全省性学科竞赛,以每年湖南省教育厅公布为准。国际组织举办的国际学科竞赛由各学院根据其影响力情况确定相应级别。 在当年教务处认定的学科竞赛支持项目清单 B 类赛事中获得 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计 10、7.5、6 分;在学科竞赛支持项目清单 A 类赛事中获奖,按 B 类赛事相应等级的 1.5 倍进行计分; 在当年教务处认定的学科竞赛支持项目清单 C 类赛事中获得一、 二、三等奖的,可分别计 7、5、4 分;在当年教务处认定的学科竞赛支持项目清单 D、E 类赛事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计 5、3、2 分。 学科竞赛计分项目由各学院参照教务处每年公布的“学科竞赛支持项目清单”自主确定,原则上应选择本学院各学科专业中有影响力的学科竞赛项目,由学院推荐工作小组研究确定,并在学院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和年度推免生工作方案中明确。团队或集体项目各参与人员的得分按第十条规定计分。 获得“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及“创青春” 国家级奖之外的学科竞赛奖,只取得分最高的一项计分;如获得 其他学科竞赛奖,同时获得“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 及“创青春”等国家级奖,可分别取两者中得分最高的一项进行累加。同一项目分获不同类型或等级的竞赛奖,只取其中得分最高的一项计分。
第三条 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赛事认定清单如下表所示),获国家级第一、二、三名的,可分别计 5、3、2 分;获省级第一、二、三名的,可分别计 2、1、0.5 分。团队或集体项目各参与人员的得分按第十条规定计分。
体育赛事清单
序号 | 竞赛项目 | 举办单位 |
1 | 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联赛 |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 |
2 | 中国大学生五人制足球联赛 |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 |
3 | 全国大学生田径竞标赛 |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 |
4 |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 |
5 | 湖南省青少年校园足球大学生联赛 | 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 |
6 | 湖南省大学生五人制足球联赛 | 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 |
7 | 湖南省大学生田径比赛 | 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 |
8 | 湖南省大学生运动会 | 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 |
第四条 主持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并完成通过验收的,可分别计 3、2、1 分。
第五条 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增刊除外)上发表学术论文的学生,中文权威期刊和中科院一、二区 SCI 收录 论文可计 8 分,中科院三区 SCI、SSCI、中文 EI 收录论文可计 6 分,中科院四区 SCI、CSCD、CSSCI(不含扩展库)收录论文可计 4 分,外文 EI 收录论文可计 3 分,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可计 2 分, 一般刊物论文可计 0.2 分(限报 5 项);CCF 会议中 A,B,C 类会议 论文分别对应中科院一、二、三区论文计分。
第六条 对学生国际化专业能力考核加分,总分值不超过10 分。 (一)前往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方院校进行学期制学分课程修读,完成任意学期且成绩合格者,可计 4 分;累计完成两 个学期或 3 个学期且成绩合格者,可分别计 5、6 分。 (二)于寒暑假期间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方院校修读非学分课程,完成且获得外方院校颁发的结业证书者,可计 2 分。 (三)参加国际工学院组织的线上国际交流项目,完成且获得结业证书者,可计 1 分。 (四)参加境外高水平学术会议并做口头报告或会议海报者,可计 2 分。学生参加以上 4 类国际交流项目可累计加分,同一类别性质的项目不进行累加,累计总分不超过 10 分。
第七条 已授权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可计 6 分,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发明人可计 0.3 分(限报 5 项),国家授权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第一完成人可计 0.2 分(限报 5 项)。公开出版专著(含文学 作品)的第一作者可计 4 分;公开发表文学、艺术作品的第一作者可计 0.2 分(限报 5 项)。
第八条 参与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有证书)可计 10 分,获省(部)级科技奖励(有证书)一等奖可计 6 分、二等奖可计 3 分、三等奖可计 2 分。 上述论文、专利、著作、成果奖等应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
第九条 在校期间参军入伍的学生,可计 3 分。
第十条 申请计分的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奖项和学术成果等,如果系个人单独完成的,则由获奖者或作者取得项目全部分值。如果是团队(一般不超过 5 人)合作完成的,按照下式计算本人得分:本人得分=项目分值×[1-(本人排名名次-1)/n],n 为团队人数,超出 5 人按 5 人计算。本人排名名次由申请书或申报书、奖励证书排名确认;不能明确的由指导老师和团队成员共 同确认。大学生结构设计大赛中,队长按 1.0、其他队员按 0.85 的系数计算得分,由指导教师确认。体育类集体获奖项目,队长按 1.0、其他队员按 0.8 的系数计算得分,具体由团委、体育学院等组织单位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设有固定特等奖的竞赛,特等奖按“一等奖”计分,一等奖按“二等奖”计分,二等奖按“三等奖”计分,三等奖按“三等奖”的一半计分。未设立一、二、三等奖的竞赛,按名次确定得分,第一名认定为一等奖,第二名认定为二等奖,第三名认定为三等奖,以下名次均不计分。
第十二条 上述第二条至第八条等计分 7 个类别中,除各条有明确规定外,每个类别只取得分最高的一项计分。
第十三条 如所在专业参评推免生的累计最高分超过 20 分, 则将该最高分计为 20 分,同专业其余学生以此折算;如所在专业参评推免生的累计最高分未超过 20 分,则同专业学生均按实际得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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