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域私产的宁静是幸福指数的重要基础。
长沙彭副处长蛮占闵先生车位事件看似尘埃落定了,其实,只是像一堵老旧坑凹的墙被贴了一层还算光鲜的装饰布,各方回家洗洗睡,有牢骚都只能收敛起来私下嘀咕。
为什么说这场纠纷看似圆满解决而其实并没有触及问题实质、解决根本问题呢?
透过现象看本质: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作为执法者的公安部门和负责社区行政管理的街道办等忙了几天,所专注的只是在解决纠纷,而不是在着力维护这件事所关切和应该维护的深层权利:私产私权。
从私产私权角度来看,这事怎会有讨论的余地?怎会演变成纠纷?又怎么可能或有必要惊动一系列相关单位部门费几天周章煞有介事"解决问题"?
这难道不吊诡吗?
与公域公产相对,私域私产的神圣性应获得绝对保护。
占用别人的私产不用租借甚至连打招呼的意识都没有,只图自己方便直接占用。用别人的东西像用自己的东西一样顺手、习惯;
被主人主张权利后不仅毫无愧意毫无廉耻之心而玩鸡贼扯客观继续无理占用;
被揭穿谎言后居然倒打一耙报警声称自己的权利利受到侵害。她这时倒想到了依法维权其实不过是拥有一点小权力的傲慢;
一干人扯来扯去虽然默认了私产神圣不可侵犯但针对的还是纠纷浅层的争执现象,并不会产生以儆效尤的私产得到有效保护的法律效果;
各大媒体各路大V下场讨论的也大多是就事论事,并没有触及这件事背后的核心问题:私产尊严。
为什么?
不擅闯私域妄占别人私产是做人的基本素养。
关于私产保护,新颁布的《民法典》确有相关条款: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明确了私产的类别、范围,也明确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个人财产权益",强调了"这是法律对个人财产权的基本保护原则"。但对于如何保护?保护的法律力度却明显欠缺,留有遗憾。如果法律对私产不只出示原则而列明详细而明确的保护条款,像保护人身安全不受侵害一样保障私产神圣不可侵犯,怎会发生这种事?又怎会产生这样荒唐的纠纷?
法律对私产保护最大的漏洞和问题是:没有明确个人对私产拥有的稳定性,更没有明确永久性,像房产这种不动产倒是有强烈的租用性,导致私产权利沦为"橡皮图章"。盖因法律留有不应有的空间,对私产保护不周、不严、不力,导致很多人缺乏私产"边界意识",他们思想深处习惯性的认为:"我的东西是我的,你的东西也是我的,我的东西不与你相干"。这是很撕裂的人格,一方面,对自己的东西护之甚严甚切,另一方面,又自然、习惯甚至是本能地不尊重别人的私产。守自己的产,G他人的产。
结果是:我们看似拥有一定财产,但在根本上,谁说我们不是一无所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