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长沙多部门联合调查组发布了彭某某侵占车位事件完整通报,一场绵延数日的闹剧以和解收场。
近年来,类似事件层出不穷。作为律师,简单谈谈这起事件中涉及到的几个简单的法律问题。
一、首先,彭某某占用他人产权车位,属于典型的物权侵权。
通报确认,案涉车位为闵某出资购置的专有产权车位。根据《民法典》第207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闵某的产权车位属于公民私人不动产,彭某某未经许可占用,直接侵犯闵某的私人物权。
又根据《民法典》第235条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规定,对彭某某在无权占有,闵某依法有权要求其移走车辆、返还专有车位使用权。以及第236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彭某某的行为持续阻碍闵某正常停车,已经对闵某形成持续性物权妨害,闵某有权随时主张挪车,切这一权利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另根据《民法典》第238条的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因彭某某拒不挪车,闵某产生替代停车费、交通费、误工损失等财产损失,全部都可认定为因车位物权受到彭某某侵害而衍生得损失,彭某某负有全额赔偿义务。
二、其次,闵某封堵彭某某车辆,其维权行为或被认定为反向物权侵权。
这些年来,侵占车位事件层出不穷,社会公众大多站在车位被侵占的业主,甚至当该业主用堵车、锁车等行为维权时,也很容易赢得网络上的叫好。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很容易触碰《民法典》所明确划定得私力救济红线。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通报事实,闵某采取私力救济得情形是不满足法律规定得要件得,比如单就“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这一要求,纠纷发生后闵某已经第一时间联系物业、并报警,根本就不符合得不到保护得紧急情形。
更重要得是,依据《民法典》236 条、1167条等,闵某若反过来造成彭某车辆损耗、出行误工等损失,同样也要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得责任的,这就得不偿失了。
三、彭某某男友雷某有激化矛盾行为,或构成帮助型的共同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雷某某虽未直接实施占位行为,但客观上协助对抗调解、加剧矛盾升级,属于法律规定的帮助侵权人,依法应当与彭某某对闵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调解过程中闵某提出由雷某某额外捐赠(惩罚),也是基于这一法律依据。
四、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通报并未明确提及物业公司的过错,彭某某也没有对物业公司提出要求。但是很显然,作为小区管理服务主体,物业公司未及时更新车主信息,未主动跟进处置,是存在明确过错的。
五、一个认知误区:已经和解,彭某某为何还要被停职?
民事关系调整依据《民法典》,仅约束平等民事主体闵某与彭某某、雷某某,若双方自愿签署调解协议,私人间侵权纠纷可以一次性了结。但是,政纪处分不受《民法典》调整,彭某某身为体育局公职人员,占用群众产权车位、撒谎推诿、激化矛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工作日早上九、十点还在家中不去上班),违反公职人员作风纪律,属于行政监察、单位人事管理范畴。民事和解是不能豁免公职人员对公秩序、公职形象造成的损害的。
只是不知道为什么,体育局的通报未提及对彭某某男友雷某的处理。实际上从普通群众吃瓜的角度来看,当事人闵某对雷某的怨气要大于对彭某某的怨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