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明是自家民警收的钱,转头就说“不归我管”——这波“金蝉脱壳”,连孙悟空看了都直呼内行。

一、“此树是我栽,此路是我开”——钱是市局收的,责任是别人的
2023年9月8日,沈坚强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二大队抓获。手机、身份证、银行卡,还有200多块现金,统统交给了市局民警保管。
看守所不让带东西进去,这规矩大家都懂。但问题是:你把东西收了,就得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如数返还,这是三岁小孩都明白的道理。
结果呢?没有逐人登记,没有保管清单,没有本人授权——沈坚强和郭雄伟的财物被塞进一个牛皮纸袋,搞了个“拉郎配”。2024年4月3日,郭雄伟大笔一挥,把两人共有的308元现金全部领走。而此时沈坚强还在羁押中,对此一无所知。
等到2024年11月23日,沈坚强妻子去领东西,才发现钱没了。一问,答复是:“钱被郭雄伟领走了,你们自己去找他对账。”
这不是“代为保管”,这是“代为丢失”。
二、答辩状里的“逻辑杂技”——左支右绌,自相矛盾




沈坚强向长沙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公安局甩出一纸《不予受理决定书》:“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
行,那咱们看看答辩状是怎么说的——
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还顺带砸了自己的摊
答辩状第三部分白纸黑字写着:
“经办民警积极与沈坚强沟通,提出另行补发其200元现金的补救措施。”
前面刚说“我不是赔偿义务机关,这事跟我没关系”,转头就说“我愿意补你200块”。
请问:您既然不是赔偿义务机关,您补救的资格是哪来的? 这不是黄鼠狼给鸡拜年——没安好心,这是黄鼠狼给鸡拜年——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是谁。
如果真没关系,你补什么?如果真有关系,你为什么不认?
这不是“补救”,这是“补刀”——补的是自己答辩逻辑的刀。
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
答辩状说办案民警是“抽调协助办案的刑侦支队民警”,“持加盖岳麓分局公章的法律文书执行逮捕”。
好,问题来了:沈坚强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被抓获时面对的是市局的民警,财物交给的是市局的民警,全程没见过一个宁乡市局的人,也没见过一个岳麓分局的人。
你内部借调、案件流转,那是你们关起门来的事,跟老百姓有什么关系? 这就好比你去医院看病,医生给你开错了药,医院说“这个医生是借调的,你要找他的原单位负责”——荒唐不荒唐?
内部程序是“家务事”,对外责任是“门前雪”。拿内部借调对抗外部当事人,这叫“关门打狗”——门是你们关的,打的是老百姓。
张飞穿针——大眼瞪小眼,瞪错了地方
答辩状用了大量篇幅叙述案件“流转史”:宁乡市局立案→移交岳麓分局→市局刑侦支队抽调民警执行逮捕。
证据目录里摆出了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厚厚一沓,煞有介事。
但这些都是“案件的流转”,跟“财物的保管” 有一毛钱关系吗?
案件归谁办,和财物由谁管,是两码事。 案件可以移来移去,但财物从2023年9月8日到2024年11月23日,始终在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二大队手里。
这就好比:你把我钱包扣了,然后说“这个案子已经移交隔壁派出所了,钱包的事不归我管”——你扣我钱包的时候可不是这么说的!
这叫“移花接木”——花是移了,木是接了,但我的钱还是没了。
刘备借荆州——有借无还,还振振有词
答辩状最后还补了一刀:“原告申请的赔偿事项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属于刑事赔偿范围。”
按照这个逻辑,只要发生在刑事案件过程中,所有保管行为都算“刑事司法行为”,都不能走行政赔偿。
那请问:如果我把你东西扣了、弄丢了,只要我身上披着一件“刑事案件”的马甲,你就可以不用赔了? 这是“挟天子以令诸侯”——挟的是“刑事”的名义,令的是老百姓的合法权利。
财物保管是行政服务行为,不是刑事侦查措施。刑事诉讼法授权的是搜查、扣押、查封,可没授权“随便收、随便放、随便丢”。
三、录音证据里的“实锤”——此地无银三百两

2025年1月16日,沈坚强与刑侦支队二大队杜大队的通话录音,堪称“照妖镜”。对方亲口承认:
“你跟郭雄伟的东西是放在一个袋子里。”
“我们分不清各自物品,就让他把自己的东西拿走了。”
“你们自己跟郭雄伟去核对,我这边没法区分。”
翻译成人话就是: 我没登记、我混放了、我让别人领走了、你自己想办法。
更讽刺的是,录音中杜大队从未提过“补你200块”。他反复说的是:“你可以委托律师过来处理。”
这不叫“积极沟通”,这叫“积极甩锅”。
答辩状里的“补救措施”,是写在纸上的童话故事,而录音里的“你自己去找郭雄伟”,才是真实发生的剧本。
这叫“口惠而实不至”——嘴上说着补救,实际啥也没补。
四、被告的“四门功课”
纵观整份答辩状,长沙市公安局完美展示了推诿扯皮的“四门功课”:
第一门:金蝉脱壳。 ——“钱是市局民警收的,但责任是岳麓分局的。”把行为和责任强行切割,壳是脱了,但老百姓的钱也跟着脱没了。
第二门:移花接木。 ——“案件是宁乡办的,后来移给岳麓了,所以我们市局不管。”案件管辖权≠侵权行为实施主体,这招偷梁换柱,玩得并不高明。
第三门:浑水摸鱼。 ——“这是刑事赔偿,不是行政赔偿,所以不予受理。”用程序问题回避实体审查,把水搅浑,让老百姓摸不着鱼,自己好脱身。
第四门:反客为主。 ——“我们已经提出补发200元的补救措施,是沈坚强不接受。”把“程序违法、应予赔偿”的事实,包装成“好心补救、对方不领情”的叙事,倒打一耙,反客为主。
五、法律的底线在哪里?
《国家赔偿法》开宗明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拿走沈坚强财物的是长沙市公安局的民警,保管失职的是长沙市公安局的民警,造成损失的是长沙市公安局的民警——那么赔偿义务机关,就是长沙市公安局。这是最基本的法律逻辑,不需要博士学历,初中生都懂。
案件移送岳麓分局也好,民警持岳麓分局的逮捕证也好——那是你们内部的工作协调,与老百姓无关。 对外,谁的人扣的东西,谁的人保管的,谁就该负责。
这叫“冤有头,债有主”——不能“有头无主”,更不能“张冠李戴”。
200元的“照妖镜”
本案标的额只有200元,但这200元照出的东西不少:
照出了程序违法的随意——不登记、不造册、混同保管,基本操作规范全抛脑后;
照出了推诿塞责的熟练——从市局到分局、从行政到刑事、从补救到拒绝,套路一套接一套;
照出了“内部程序对抗外部权利”的傲慢——老百姓只看得到眼前的执法者,没义务也没能力去甄别你内部的借调关系。
沈坚强在录音里说了一句大实话:
“人被你们关进去,物品放在你们单位,就算临时保管也应有登记、有凭证、有手续。派出所寄存都有登记,你们更应该负责。”
这句话,胜过千言万语的法律条文。
案子虽小,道理不小。 长沙市公安局的这份答辩状,是“聋子看戏——跟着人家鼓掌”, 鼓点全拍在了自己脸上。究竟是依法履职,还是“中国足球式”的推诿战术,相信法庭自有公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