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方与被投诉方信息
(一)投诉方
名称:宁乡县永丰油茶种植园(经营者:刘德云)
刘德云,电话:1822971XXXX
联系地址:湖南省宁乡市东湖塘镇东湖塘社区南竹山组23号
(二)被投诉方
名称:原宁乡县东湖塘镇南竹村村民委员会
二、事实经过
1、2009年4月至8月期间,投诉方宁乡县永丰油茶种植园(经营者刘德云)通过合法林地流转程序,取得原宁乡县东湖塘镇南竹村栗山嘴、南竹山、水果塘、大花塘等村民小组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上述林地流转行为经原当地村组和宁乡县林业局同意后,投诉方于2009年至2011年期间,自行投入全部资金完成林地开垦及油茶种植460余亩,并依法向原宁乡县林业部门申办了《林权证》,整套林地流转、经营手续完整合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
2、2025年9月28日下午,投诉方经营者刘德云前往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咨询项目建设用地相关手续时,意外查询到被投诉方的历史违规事实:原宁乡县东湖塘镇南竹村村民委员会在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期间,在未履行任何告知义务、未与投诉方协商的前提下,擅自将投诉方投资开垦、种植的460余亩油茶林地其中的117亩,套取申报了“宁乡县东湖塘镇南竹村土地开发项目”。投诉方作为该117亩林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方及唯一投资方,对该耕地开发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全过程完全不知情,且被投诉方未对该117亩油茶林地投入任何资金和人力成本。(该项目位置:在原南竹村栗山嘴、南竹山、水果塘组的山地处与我方油茶基地位置重复;图幅号:H49G094073;图斑号:#3-1、239-1;项目验收批文号:宁国土资源发〔2010〕21号)。
三、核心问题
被投诉方原宁乡县东湖塘镇南竹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规:其一,违反《林地流转协议》中“保障承包方合法经营自主权”的核心约定,擅自处置投诉方合法承包经营的林地权益;其二,在未取得实际投资方同意、未披露真实林地经营状况的情况下,违规申报耕地开发项目,涉嫌套取国家耕地开发相关财政补贴资金(具体是否存在套取行为,需贵政府牵头相关部门核查确认);其三,该历史违规申报行为已对投诉方的林地合法经营权、以及项目后续的发展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四、投诉请求
1、恳请宁乡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专项调查,对“原宁乡县东湖塘镇南竹村村民委员会2009-2010年擅自将投诉方117亩油茶林地申报为耕地开发项目”的违规事实进行全面核查,并依法出具正式书面调查报告:①明确案涉117亩林地的合法性质及权属归属;②核查该违规申报行为是否存在套取国家耕地开发财政补贴资金的情形,若查实则依法追缴相关违规款项;③依法纠正该历史违规申报行为,撤销与案涉117亩林地相关的违规审批文件及项目备案信息,消除对投诉方合法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切实保护投诉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投资收益权等合法权益。
2、若经调查确认原宁乡县东湖塘镇南竹村村民委员会及相关责任人存在违规申报、套取国家财政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恳请贵政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相应行政责任;若涉嫌刑事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补充说明
投诉方经营者已于2025年10月14日向宁乡市自然资源局103信访科提交相关情况材料,2025年11月3日向宁乡市信访局办公室窗口提交了材料,2025年11月4日该事项经宁乡市信访局转至东湖塘镇人民政府受理,2025年11月26日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出据信息公开资料,2025年12月30日向宁乡市纪委办公室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截至本投诉书提交之日,我投诉方尚未收到以上任何相关部门出具的正式处理意见和有效处理结果,合法权益仍未得到保障。
投诉方:原宁乡县永丰油茶种植园
投诉人:刘德云
日期:2026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