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务
律师可以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积极争取调解,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高效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行为规范(试行)含修正案》律发通2018 58号第七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不得在网络上声援制造影响;围观;组织人员到相关国家机关静坐。不得将律师执业证书出借。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律师法》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关于执业规范
申请律师职业应当提交材料,包括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实习考核合格材料,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不是法定必备。
律师在同一时间内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进行执业。律师接受律所安排办理业务后律所可以因承办律师突发疾病无法继续工作或被管理机关中止执业资格,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时,终止承办律师的代理工作。
不符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
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
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
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与案件承办人接触和交换意见,可以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进行。
律师和律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执业纪律。)
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纳税,接受监督。四个意识是指看齐,核心,政治,大局。
在法庭上应当遵守的纪律,包括不得擅自退庭,不得扰乱法庭秩序,按时出庭,尊重法庭,
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勤勉尽责,忠诚于法律,保守秘密,维护社会正义。
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不得拒绝接受指派,不得擅自停止履行,不得懈怠履行,不得收取受援人费用。
律师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就案件的裁决结果披露。如果在前期咨询中了解分析,该案会出现执行不能的风险,应当将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明确的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充分考虑后再决定是否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以律所的名义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预先分析意见也可能不能实现。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时,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地发表意见。
在法庭上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用词文明。
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向当事人提出案件很难胜诉,建议当事人争取和解,不构成对委托人的虚假承诺。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法检办案中因工作需要确需与律师在非工作场所接触的,应当事先报经批准。
严格落实每名律师每年接受不少于12课时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的规定。
关于律师规范,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于1996年,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律师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最根本的任务就是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律师接受委托后因正当理由可以拒绝辩护。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不得担任原任职法,人民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在承办业务时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案件结果。
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执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中介人、推荐人等支付费用以获取案源;以低于成本价收费争揽业务;在简介、名片等进行宣传时夸大业务能力或业绩;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以贬低诋毁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在进行业务推广中使用,要胜诉找某某的广告语。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所信誉,声誉;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承揽业务;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
律师为扩大业务范围:
可以加入当地的企业家协会,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可以在报刊上发布介绍自己专业范围所在律所和联系方法的广告;(在受到警告的行业处分时,律所和律师也可以发布律师广告。
参加房地产专题研讨会,在会上发表按揭法律问题研究报告并向与会者派发名片。
律师不可以与其他人合资创办企业不允许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允许担任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担任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有关言论要求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不得利用媒体:
对本人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宣传,
发表攻击司法机关的言论,
恶意炒作案件。
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所的解决方案应当充分尊重律师本人的意见,律师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解决纠纷的决议。
关于调取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5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法检收集调取证据(当辩护律师申请法检收集调取证据的,法检应当在三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查询人口信息时,应出具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的原件和复印件,委托单位或者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复印件,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证的复印件,打印并加盖律所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印章的委托单位证照(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人口信息涉及公民隐私,申请查询人口信息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查询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违法、违规对外泄露。对泄露公民信息个人信息以及违规或编造虚假委托事由查询、违规出具证明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