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用350枚硬币支付执行款!长沙一被执行人被法院训诫:不得对抗执行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时,依法对一名故意使用硬币支付执行款的被执行人予以训诫。被执行人王某最终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变更履行方式,并与申请执行人孙某达成执行和解。该案源于2024年8月孙某与长沙某装修公司及其负责人王某签订的装修合同。几方对工期、价款等问题产生争议。后经法院调解,确认由装修公司和王某共同向孙某退还装修款2.2万元。因装修公司及王某未按约履行义务,孙某于2025年10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某故意兑换350枚1元硬币用于还款,意图给孙某的收取、清点和存储制造障碍。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并非单纯选择支付方式,其主观上具有妨碍执行的故意,客观上不当增加了债权人的负担,已构成对执行工作的妨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对王某进行了训诫,明确指出其行为的错误性质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经批评教育,王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主动将支付方式变更为银行转账,并于当日向孙某支付5000元。随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剩余款项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硬币虽为法定货币,但绝非用以对抗执行、宣泄情绪的工具。以不合理方式履行债务,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损害司法权威。当事人应依法、合理、文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咨询请点击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