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周某某入职A公司,长期担任城配司机。2024年1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年3月,A公司因业务与组织架构调整,撤销了原城配车队及岗位,公司为周某某调整岗位为重货快递员岗,需要员工自购或租赁车辆,周某某以增加负担为由拒绝。公司再次调整为传站司机岗,由公司提供车辆,岗位性质与原岗位相近,薪酬也未见大幅下降,并通过短信、书面通知等方式多次催促其到岗。周某某却始终拒绝前往新岗位报到。

2024年5月9日,A公司以周某某连续旷工超过2天、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为由,经工会同意后解除劳动关系。周某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仅支持了未休年休假工资,驳回赔偿金请求,周某某遂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