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恒大名都杨先生:向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地下车库归属说“不”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恒大名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虽于2012年12月25日签订,但争议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因此,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请求权,而本案原告诉请确认案涉合同部分条款的效力问题,系确认之诉,并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望城区法院认为,房地产项目的命名,系该宗土地在商品房开发时就已确认,以确定地标,房地产项目的命名一经确定即不能随意修改,房地产项目开发时的命名与购房业主并无关联。故原告要求确认“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小区命名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条款无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内未计入住户分摊面积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归出卖人”、“未计入商品房建筑面积分摊的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大门、会所、酒店、综合楼、学校、商业街、配套楼、停车场(地上及地下)、架空层、农贸市场、超市等配套建筑,其所有权、收益权归出卖人”的问题4.恒大名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属于制式合同,上述两项约定内容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限制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且开发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业主原告注意该格式条款和说明的义务,故该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2025年12月10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张某某与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恒大名都)买卖合同》:1.第十四条共有权益的约定第5项中的“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内未计入住户分摊面积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归出卖人”内容无效;2.附件七补充协议第九条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四条补充如下的第2款第2项“未计入商品房建筑面积分摊的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大门、会所、酒店、综合楼、学校、商业街、配套楼、停车场(地上及地下)、架空层、农贸市场、超市等配套建筑,其所有权、收益权归出卖人”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