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外排废水进一步采样检测,并指导企业关闭雨水截流阀,紧急收集处理已外排的废水,最大限度降低环境影响。
经查,该企业污水处理站加药设施长期闲置,废水收集池及沙滤池防腐防渗层破损严重。企业未按规定开展日常巡查,致使大量含酸废水渗漏至雨水沟并通过雨水管网外排。在前期整改中,企业敷衍应付,未对渗漏根源排查修复,导致废水再次渗漏。
报告显示,外排废水中多项污染物严重超标,其中总锌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限值1424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该企业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