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湘01民终13803号涉案公司为长沙如居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与公开举报湖南长沙中院张訸、蔡晓、程婧等十名法官枉法裁判误导舆论我提到的四份二审判决中的涉案公司长沙易居名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所作所为几乎如出一辙,我就直接引用(2021)湘01民终13803号判决书中的描述吧:


注意,(2021)湘01民终13803号维持的一审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1722号无法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到。事实是,岳麓区法院对同一家如居公司出具过多份一审判决,可以查询到的有(2020)湘0104民初15746号《周乐丰与李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4民初2453号《何雅洁、梁芳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以上三个岳麓区法院一审、一个长沙中院二审裁判结果都是完全一致,即认定如居公司为承租人、租客为次承租人,租客手持与公司合同不能约束房东,最终判决支持房东!


但是岳麓法院的老冤家天心区法院可不这么认为,其出具的(2021)湘0103民初2529号《成妲芬、徐明宇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悍然认为:

因此,相映成趣的是,天心区法院一直坚守,也再次成为少数派!只是在公开举报湖南长沙中院张訸、蔡晓、程婧等十名法官枉法裁判误导舆论中,岳麓区法院以三却不敌一,被二审法院长沙中院全部翻盘,仅支持天心区法院并撤销岳麓区法院三份一审!
但在本文如居公司案中,同样的法官却维持了岳麓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至于天心区法院案例中败诉的房东是否上诉则无法查询到!也就是说,在案情极度类似,几乎达到像素级复刻的两个公司所涉及类案中,左武、闵俊伟、孙一中2021年12月9日作出的(2021)湘01民终13803号中,实质性推翻了自己2021年8月20日作出的(2021)湘01民终8617号《赵智超、蔡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年9月16日作出的(2021)湘01民终8400号《王昕、伍尚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中的逻辑说理和法律适用!后两者全部与天心区法院案例的法律适用一模一样——适用民法典第925条==合同法第402条!
极简一句话描述:左武、闵俊伟、孙一中在如居公司案件中,认为公司是承租人兼转租人,从而支持房东,但是在易居公司案件中,认为公司是受托人,从而支持租客!
而且,岳麓区法院自始自终支持房东,天心区法院一如既往支持租客,长沙中院几个月前维持天心区法院支持租客,但是几个月后维持岳麓区法院支持房东,问题是长沙中院这仨法官,对房东前倨后恭,前面发文斥责房东摧毁了“租客留在城市继续追梦的权利”,后面对房东摧毁了“租客留在城市继续追梦的权利”就视而不见、置若罔闻!
我无法去揣测这些法官作出如此左右互搏、互相矛盾、前后不一的判决,其内心是否就是心如止水、波澜不惊,还是也是夜不能寐、良心受到折磨,但是前后也就三四个月的时间,为啥前面就敢否决一审法院的判决,后面却对一审法院完全同样的裁判理由予以维持呢,有没有回过头来想想前面的案子是不是有问题?
当然这些问题对湖南高院来说,都不是问题!截至目前,湖南高院层面,我仅仅获得一份(2021)湘民申5430号,也就是说致敬湖南高院王鹏、刘前进、匡小芹三位青天大老爷法官这仨法官认为不管是天心区法院还是岳麓区法院、雨花区法院,乃至长沙中院,全错,没有一个回答到点子上的,最权威(未必是最正确的答案)是以民法典172条表见代理支持租客!真是高屋建瓴、高瞻远瞩,让人醍醐灌顶,湖南高院就是高,秒杀下级法院近20名法官。问题是,既然如此高,别删帖子啊……事实也是湖南高院仅仅删除微信公众号文章,并未删除网易号文章!参见湖南高院一案新闻报道七个铁证如山涉四宗“罪”。
对长沙中院,我无话可说,除了再次引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第33页: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没有闲着,今天发布“一库一网”:赋能司法 守护民心。

我看标题就知道,是指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问题是本文列举的种种乱象,在一库一网中绝对找不到答案!我向一库提了四个参考案例,无一入选,全国有无其他人提参考案例我不知道,我还通过南京中院向一网提了两个问题,参见感谢南京中院给我上法答网,而且是两次!足足过去半年多了,石沉大海、杳无音信!